谭某某诉韩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谭某某(女方)与韩某某(男方,现役军人)婚后感情渐淡。韩某某长期驻守边疆,谭某某独自承担家庭重担。2022年,谭某某发现韩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并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双方曾签署离婚协议,约定韩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但韩某某以“军人婚姻特殊保护”及“协议条款解释存在歧义”为由拒绝履行。谭某某遂诉至法院,主张韩某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依据离婚协议及法律规定获得损害赔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中过错方违反离婚协议约定的赔偿责任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因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秘密,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维持原判后,双方进入调解程序。谭某某提交了韩某某与异性的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以及双方签字的离婚协议原件。韩某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组织双方进行多轮调解,重点围绕协议条款的解释及赔偿金额的调整展开协商。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确认双方婚姻关系解除;二、韩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谭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8万元;三、双方就其他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再无争议。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若军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并违反离婚协议约定,其享有的婚姻特殊保护不能成为免除民事赔偿责任的理由。同时,电子数据作为关键证据在认定婚内过错中的效力得到确认,体现了法律对无过错方权益的平等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