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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诉焦某某涉外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焦某某系涉外婚姻,婚后定居中国。双方曾签署离婚协议,约定若一方存在重大过错,需向另一方支付损害赔偿金。后曾某某发现焦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并育有一子,构成《民法典》规定的重大过错。曾某某遂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依据协议条款主张过错损害赔偿。焦某某辩称协议条款系受胁迫签署,且涉外因素导致法律适用复杂,拒绝赔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外背景下离婚协议中过错赔偿条款的解释与效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曾某某提交了结婚证、涉外婚姻登记证明、焦某某与第三人的亲子鉴定报告及证人证言,证明焦某某存在重大过错。被告焦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原件,主张条款无效。法院重点审查了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及协议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组织双方进行质证,并询问了关键证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曾某某与被告焦某某离婚;二、被告焦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某某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当事人自愿签署的过错赔偿协议条款的法律效力,即便涉及涉外因素,只要不违反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尊重意思自治。同时,确立了在涉外婚姻背景下,通过证人证言与鉴定报告结合认定重大过错的裁判标准,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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