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与冯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吴某与冯某婚后育有一女,现处于哺乳期。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位于某市的房产归冯某所有,但吴某保留“居住权直至女儿成年”。后因吴某再婚,冯某主张其不再符合居住条件,要求吴某搬离。吴某认为协议未限定居住前提,且女儿尚小,自己享有合法居住权。双方就“居住权”的具体内涵及是否受再婚影响产生争议,涉及离婚协议条款解释及哺乳期子女权益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冯某提交视听资料,证明吴某已再婚并搬离原住所,主张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吴某提交离婚协议书原件,强调条款无附加条件。法院重点审查协议文本及双方缔约时的真实意思表示,结合哺乳期特殊情节进行综合研判。
判决结果
本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确认吴某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止;若吴某再婚或另行拥有固定住所,应提前三十日通知冯某并配合办理腾退手续;女儿抚养费由吴某自行承担,房屋贷款由冯某继续偿还。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在涉及哺乳期子女及居住权约定时,应结合诚实信用原则与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进行解释,为类似家事纠纷中协议条款的精细化处理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