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与周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家庭房产归子女所有,待子女成年后办理过户”。后因原告主张该条款系附条件赠与,在过户前可撤销,遂诉请确认其享有房产份额。被告抗辩称该条款系离婚整体财产分割方案的一部分,旨在保障未成年子女权益,具有身份属性,不可随意撤销。双方对“归子女所有”的法律性质及是否可单方撤销存在根本分歧,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涉未成年子女财产条款的解释与效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经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诉讼程序。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质证。原告提交《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公证处出具的协议公证文书,并申请对协议签署时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笔迹及精神状态鉴定,鉴定意见显示原告签署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被告提交子女出生证明及双方过往沟通记录,证明该条款系为子女长远利益所作安排。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谭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涉未成年子女财产分割条款的特殊性。此类条款往往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等身份关系紧密绑定,不同于普通赠与合同,当事人不得随意行使任意撤销权。裁判强调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维护离婚协议的稳定性,切实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