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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黄某涉军人婚姻离婚协议解释案

案件事实

赵某(非军人)与黄某(现役军人)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子女由赵某抚养,黄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并约定若赵某再婚,子女抚养权归黄某。后赵某再婚,黄某主张依约取得抚养权并拒绝支付后续抚养费,诉至法院。赵某认为该条款显失公平且未考虑子女最佳利益,请求确认该条款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背景下,离婚协议中附条件的抚养权变更条款的解释与效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赵某申请再审。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黄某提交离婚协议书原件、赵某再婚登记证明及子女日常居住照片;赵某提交子女身心健康评估报告及第三方鉴定意见,证明变更抚养权不利于子女成长。双方围绕协议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及法律效力展开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判决;二、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赵某再婚则抚养权归黄某”的条款无效;三、驳回黄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离婚协议中限制非军人方再婚或变更抚养权的条款,因违背公序良俗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而无效。裁判启示在于,即便存在特殊身份背景,民事协议不得以牺牲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代价,法院应严格审查此类条款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