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诉林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孙某与林某婚后感情破裂,孙某长期遭受林某家庭暴力,导致身心受损。双方曾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林某支付孙某损害赔偿金及协助办理房产过户,但林某未履行赔偿义务且拒绝配合。孙某诉至法院,主张林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依据离婚协议及法律规定支付离婚损害赔偿。案件涉及家庭暴力这一特殊情节,核心争议在于协议效力及赔偿金额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家庭暴力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孙某提交报警记录、伤情鉴定意见及离婚协议作为主要证据,证明林某实施暴力及违约事实。林某对家暴事实予以否认,但未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及协议条款的合法性,组织双方进行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林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某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二、驳回原告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损害赔偿条款的法律效力,即便协议已签署,若一方未履行,另一方可通过诉讼强制履行。同时,法院对家庭暴力证据的严格审查,体现了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为类似涉家暴离婚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