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诉赵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1年签署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家庭共同财产中的车辆归男方,存款归女方”,但未列明具体车牌号及存款账户。离婚后,马某某主张协议中的“车辆”特指其婚前个人所有的宝马轿车,要求赵某某配合过户;赵某某则主张该车辆为婚后购买的奥迪轿车,且存款账户余额已因日常消费大幅减少,拒绝配合。双方对“车辆”及“存款”的具体指向产生重大分歧,马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车辆归属并分割剩余存款。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因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在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转入正式审理程序。原告马某某提交了车辆登记证书复印件、购车发票及一段双方关于车辆归属的微信聊天记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赵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及离婚协议原件。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的文义解释及双方缔约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确认车牌号为京Axxxxx的宝马轿车归原告马某某所有,被告赵某某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配合办理过户手续;2. 被告赵某某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马某某支付存款分割款人民币五万元;3. 双方就离婚协议其他条款再无争议,互不追究。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概括性财产条款的解释规则。当协议未明确具体财产指向时,法院应结合缔约背景、证据及公平原则探求当事人真意。提示当事人在订立离婚协议时应尽可能细化财产清单,避免因表述模糊引发后续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