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与彭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邓某(现役军人)与彭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双方于2021年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某市的房产归子女所有,但需待子女年满十八周岁后方可办理过户;邓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2023年,彭某以邓某未按约定配合办理预告登记为由起诉,主张该条款无效并要求立即过户。邓某辩称,协议明确约定“年满十八周岁后过户”,该期限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其作为军人,因服役期间无法频繁往返办理手续,并非恶意拖延。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附期限的财产处分条款是否因涉及军人婚姻特殊性而需特殊解释,以及该条款是否侵害了未成年子女权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彭某提交《离婚协议书》原件、微信聊天记录及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双方曾协商过户事宜及被告未配合的事实。被告邓某提交服役证明、部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电子数据截图,证明其因军事任务无法亲自办理手续,且一直履行抚养费支付义务。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的文义解释及履行可能性,组织双方进行质证。
判决结果
本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产过户期限的约定有效;被告邓某应于2024年6月30日前利用休假期间配合原告及子女办理房产预告登记手续;原告彭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确认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附期限财产处分条款的效力,特别是在涉军婚姻背景下,法院兼顾契约自由与军人履职特殊性,通过调解平衡了子女权益保障与军人实际履行能力,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