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申请执行董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与董某某离婚时签署协议,约定房产归沈某某,但董某某以女方处于哺乳期为由拒绝配合过户。沈某某诉请强制执行。董某某抗辩称协议显失公平,且孩子年幼需稳定住所。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及哺乳期对执行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书面审理。沈某某提交离婚协议书及公证文书。董某某申请对房产价值及居住必要性进行鉴定,并提交医院出具的哺乳期证明。法院重点审查协议合法性及是否存在法定撤销情形。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支持沈某某要求董某某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登记的诉讼请求;二、驳回董某某关于暂缓执行或重新分割财产的抗辩。案件受理费由董某某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因一方处于哺乳期而自动失效或需重新分割。体现了司法对契约精神的尊重,同时平衡了妇女儿童权益保护与财产权利实现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