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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诉麻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及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杨某与麻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孩子由麻某直接抚养,杨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并享有探视权。离婚后,麻某以杨某探视时携带未成年人不宜物品为由,单方面限制探视。杨某认为麻某违约,诉请法院确认探视权行使方式及具体时间安排。本案特殊情节在于双方对离婚协议中“合理探视”条款存在重大分歧,且涉及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保护,争议核心在于协议条款的解释与执行平衡。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纠纷,法院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审理。二审期间,杨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件、探视受阻的聊天记录及录音作为物证和电子数据证据,主张麻某恶意阻碍探视;麻某则提交了孩子日常作息表及学校老师证言,证明杨某探视方式干扰孩子正常生活。双方围绕协议条款的解释及证据效力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确认杨某享有每周六上午9时至下午5时的探视权,寒暑假可延长至连续一周;2. 麻某应配合杨某行使探视权,不得无故阻挠;3. 若杨某探视期间存在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行为,麻某有权暂时中止探视并通知法院;4. 抚养费标准维持不变。双方签字确认后,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原则,即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基础上,优先保护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通过调解方式细化探视权行使细节,既保障了非直接抚养方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因探视冲突对孩子造成二次伤害,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柔性司法与实质正义的统一。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