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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麻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杨某与麻某离婚时签署协议,约定“家庭所有房产归女方所有”。离婚后,杨某主张该条款仅指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住宅,不包括麻某婚前个人购买但婚后共同还贷的商铺;麻某则认为“所有房产”涵盖其名下的全部不动产。双方对协议中“所有”一词的解释产生分歧,涉及继承与析产界限。杨某诉请确认商铺不属于协议处分范围,麻某抗辩协议意思表示明确,拒绝配合过户。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概括性财产分割条款的语义解释及范围界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杨某提交离婚协议书原件、商铺购房合同及银行还贷流水作为主要证据,主张商铺系婚前个人财产且未明确列入分割范围。麻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及录音,证明签约时双方曾口头确认“所有房产”包含其名下全部资产。法院重点审查电子数据与书面协议的关联性,结合缔约背景进行综合认定。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离婚协议中“家庭所有房产”包含登记在麻某名下的商铺,杨某配合办理商铺产权变更登记手续;麻某补偿杨某人民币五万元作为差价平衡;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各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概括性财产分割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应结合缔约背景、当事人真实意思及证据链条综合认定。对于“所有”等模糊表述,法院倾向于探求当事人真意,而非机械适用字面含义,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