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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诉林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朱某与被告林某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于三年前协议离婚,约定财产已分割完毕。近期,朱某发现林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境外的房产,该房产在离婚协议中未作处理。朱某认为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林某存在恶意转移、隐匿财产行为,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该遗漏财产。林某辩称该房产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朱某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本案涉及涉外因素及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复杂情形,争议焦点在于该境外房产的性质认定及分割比例。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涉外因素,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朱某申请对涉案境外房产进行价值鉴定,并提交境外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权属证明及翻译件作为主要证据。林某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确认房产价值及权属状态。双方曾经历诉前调解程序,但因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法院转入正式审判程序。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涉案境外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二、被告林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朱某办理该房产的分割手续,原告朱某分得该房产价值的百分之六十,被告林某分得百分之四十;三、驳回被告林某的其他抗辩主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境外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适用。裁判启示在于,无论财产位于境内还是境外,只要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得且未分割,均受法律保护,隐匿行为将面临少分或不分财产的严厉制裁。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