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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诉麻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杨某与被告麻某原系夫妻,麻某系现役军人。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杨某发现离婚协议中遗漏了麻某名下的一处位于某市的房产及相应存款,遂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麻某辩称该房产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离婚时双方已明确放弃对该类隐匿财产的追索权,加之其军人身份特殊,不同意分割。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处理及军人婚姻保护与财产权益的平衡。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婚姻隐私及家庭财产秘密,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杨某提交了该房产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及银行流水等视听资料与书证,证明该财产存在且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被告麻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就财产性质及分割比例提出抗辩。双方围绕遗漏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及分割方案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麻某离婚时遗漏的该处房产及存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二、该房产归被告麻某所有,被告麻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驳回原告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处理规则,即使存在离婚协议,对于未处理的共同财产仍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同时,法院在保护军人婚姻稳定性的同时,依法保障了非军人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体现了法律对实质公平的追求。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