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诉朱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于某与被告朱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18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房产、车辆及存款的分割方案。2023年,于某在整理旧物时,意外发现朱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曾以个人名义购买并持有一笔大额理财产品,金额达五十万元。于某认为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在离婚时未被分割,遂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该笔遗漏财产。朱某辩称该款项系其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且于某在离婚时已知晓该资产存在,故拒绝分割。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理财产品是否属于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某提交了银行流水、理财产品购买凭证及离婚协议书等书证,证明该资产的存在及归属。被告朱某提交了资金流向说明及婚前财产公证文件作为反驳证据。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质证,法官重点审查了资金形成的时间节点与性质。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确认涉案五十万元理财产品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朱某同意将该笔款项的一半即二十五万元支付给原告于某;双方确认除上述款项外,无其他共同财产争议;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各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的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即便双方曾签署离婚协议,若存在未处理的共同财产,不影响诉权行使。本案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争议,既保护了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又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注重隐私保护与和谐化解纠纷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