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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诉曹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原告,非军人)与曹某某(被告,现役军人)于2020年登记结婚。2022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共同债务由曹某某承担。离婚后,沈某某发现曹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第三人李某借款50万元用于家庭装修,该债务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沈某某主张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要求曹某某清偿或分担。曹某某辩称该借款系其个人挥霍,且因涉军身份,沈某某起诉需经其同意。双方对债务性质及承担比例产生重大争议,沈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债务性质并判令曹某某偿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现役军人婚姻及家庭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沈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银行转账记录及第三人李某的证人证言,证明借款事实及用途。被告曹某某提交了个人消费流水,主张款项未用于家庭。法院重点审查了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并核实了涉军婚姻保护程序的履行情况。

判决结果

原告沈某某在庭审过程中,经法院释明及与被告沟通,认识到诉讼风险及证据不足,遂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涉军婚姻保护)。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共同债务的处理路径,同时体现了对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程序。原告撤诉体现了当事人对诉讼风险的理性评估,也提示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应详尽列明债务,避免后续纠纷。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