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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诉林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林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拥有多处房产及大额存款。2021年,为规避林某对外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约定大部分财产归林某所有,债务由林某独自承担,但双方仍共同居住生活。2022年,债权人起诉后,朱某发现林某利用该“假离婚”协议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遂诉至法院,主张该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要求重新分割。朱某认为双方并无真实离婚意愿,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及侵害配偶财产权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二审中,朱某提交了一份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及形成时间鉴定意见》,证明《离婚协议》签署日期与实际办理离婚登记日期存在逻辑矛盾,且协议中部分财产转移记录与银行流水高度吻合。林某未能提供反证证明财产分割系基于真实意思表示或用于清偿合法债务。双方围绕“假离婚”背景下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及财产隐匿事实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朱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在法律上仍视为真实离婚,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原则上有效。但若一方能证明另一方存在恶意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受害方可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请求再次分割或赔偿。本案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协议规避债务或侵害配偶权益,司法将严格审查财产变动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