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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王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李某与王某婚后育有一女,现处于哺乳期。双方曾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共同债务由王某全额承担,李某无需分担。然而,王某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遂起诉李某。李某在一审中主张依据离婚协议免责,但法院认为该协议仅具内部效力,不得对抗善意债权人,判决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王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的行为,且自身处于协助照顾哺乳期婴儿的特殊困境,请求二审法院重新划分债务承担比例或确认协议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李某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隐匿收入及恶意举债行为,试图减轻自身责任。被上诉人王某辩称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合法性及债务性质的认定,结合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原则,对证据进行了质证与认证。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上诉人)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离婚协议内部效力与外部债务清偿关系的区分。同时,原告在二审阶段撤诉,反映了当事人在诉讼策略调整或达成庭外和解后的程序选择,也提示公众在涉及哺乳期等特殊情形时,应充分评估法律风险,理性解决家事纠纷。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