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与于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谭某某与于某某协议离婚时约定,位于某市的房产归双方未成年子女所有,但暂由谭某某居住至子女成年。离婚后,于某某主张谭某某擅自将房屋抵押借款,违反协议精神,要求确认抵押无效并收回房屋。谭某某辩称抵押系为子女教育及生活急需,且于某某长期未尽抚养义务,其居住权应受保护。双方对“暂由谭某某居住”条款的解释产生分歧,于某某认为该居住权附随于其履行抚养义务,谭某某违约则居住权终止。争议核心在于离婚协议中附义务赠与条款的解释及居住权的存续条件。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驳回后,谭某某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于某某提交房屋抵押登记信息及银行流水作为物证及书证,证明谭某某擅自处分房产;谭某某提交子女学费缴纳凭证及于某某未支付抚养费的聊天记录,证明抵押用途正当及对方违约。双方围绕协议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履行情况进行举证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涉及未成年子女财产处置条款的解释规则。法院强调应探求当事人真意,结合抚养义务履行情况综合判断。若一方未适当履行抚养义务,另一方基于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处分行为不应被简单认定为违约,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公平与未成年人利益保护优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