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诉冯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冯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房产及车辆分割,但未提及被告名下某银行理财账户。2023年,原告在整理被告遗留资料时,发现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曾通过手机银行多次转账至该理财账户,累计金额达15万元。原告认为该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在离婚时故意隐瞒,遂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该笔财产并主张被告存在过错,请求损害赔偿。被告辩称该款项系其个人婚前存款转化,且离婚时双方已对财产进行概括性处理,不应再行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银行电子流水记录、手机银行转账截图等电子数据,证明涉案资金在婚姻存续期间形成。被告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性质提出抗辩。法院组织诉前调解,双方就财产性质及分割比例进行多轮协商。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涉案15万元理财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该款项的一半即7.5万元作为补偿;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确认无其他争议,本案以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电子数据在证明财产流向中的关键作用。同时,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争议,体现了家事审判中修复关系、实质化解纠纷的价值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