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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何某某离婚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何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因感情不和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子女由何某某抚养,陈某某支付抚养费,并分割共同房产。协议签订后,双方未办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依然存续。2022年,陈某某以何某某未按协议约定配合办理房产过户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协议效力并强制履行。陈某某主张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何某某违约;何某某辩称因未办理离婚登记,协议未生效,且房产分割条款以离婚为前提,现婚姻存续,协议无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未办理离婚登记的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及履行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书面审理方式,经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原告陈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件、房产登记信息及沟通记录,并申请对协议签署时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显示签署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被告何某某提交了婚姻登记档案,证明双方尚未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围绕协议是否生效及是否具备强制执行力展开举证质证,法院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审查。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以登记离婚为生效条件。在未办理离婚登记前,一方反悔或拒绝履行,另一方不得直接诉请强制履行该协议。这警示当事人离婚协议具有身份属性,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避免将未生效协议作为既得权利主张依据。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