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诉焦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彭某与焦某原系夫妻,为规避焦某对外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约定房产归彭某所有,债务由焦某承担,实为“假离婚真逃债”。离婚后,焦某仍与彭某共同生活,且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债权人起诉后,法院认定该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无效。彭某遂提起再审申请,主张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认定及家庭暴力对财产分割的影响,涉及继承与析产中的恶意避债情形。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焦某作为被告,提交了双方离婚后的聊天记录、共同居住证明及彭某实施暴力的报警记录等电子数据,以证明双方并未真正解除情感关系且存在过错。彭某则提交了离婚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债权人诉讼判决书。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中反映的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及财产转移痕迹,结合庭审质证,确认了“假离婚”事实及恶意避债情节。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原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彭某所有的条款因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而无效;涉案房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扣除焦某个人债务后,剩余价值由彭某与焦某按四六比例分割;焦某需向彭某支付相应折价款,并赔偿彭某因家庭暴力造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避债条款的无效性,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形式规避法定义务。同时,法院在再审中综合考量家庭暴力情节,依法调整财产分割比例,体现了司法对实质公平与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对处理涉债离婚案件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