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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蒋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蒋某某于婚前协议约定,若女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怀孕,男方需支付额外补偿金。后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但在履行该条款时产生争议。何某某主张其离婚时处于哺乳期,符合“婚姻存续期间怀孕”的广义解释,要求蒋某某支付补偿;蒋某某则认为该条款仅指离婚前已确认怀孕并分娩的情形,且双方已办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终止,不应再适用。双方就条款中“婚姻存续期间”的时间节点及“怀孕”状态的认定标准产生分歧,诉至法院要求解释协议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涉及女方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在诉前调解阶段,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原告提交了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离婚协议书原件作为主要证据,证明其处于哺乳期及协议约定内容;被告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条款解释持有异议。法院重点围绕协议文义及立法本意进行释明,引导双方理性协商。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孕期补偿条款有效,但鉴于双方已解除婚姻关系,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一次性抚慰金人民币五万元,以替代原约定的补偿金。双方确认无其他争议,法院依法制作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在保护妇女权益与维护契约精神之间寻求平衡。对于涉隐私家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及调解结案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为类似协议条款解释提供了参考范式。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