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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诉彭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与彭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女方,存款平分。离婚后,沈某某发现彭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辆价值约30万元的越野车,该车辆未列入离婚财产分割清单。沈某某认为彭某某存在恶意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此外,双方婚生子由彭某某抚养,沈某某主张在分割该隐匿车辆时应多分以补偿子女抚养支出。沈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该隐匿车辆,并主张彭某某少分或不分该部分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进行书面审理。原告沈某某提交了车辆登记信息查询单、购车发票及银行转账记录作为物证及书证,证明车辆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且登记在被告名下。被告彭某某辩称车辆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但未提供有效反证。法院经审核证据链,确认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且被告存在隐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无需开庭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沈某某办理涉案车辆过户手续,车辆归原告沈某某所有;二、原告沈某某向被告彭某某支付车辆折价款人民币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沈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依据民法典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本案通过书面审理高效解决争议,彰显了法律对诚信原则的维护及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