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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麻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刘某与麻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房产及车辆分割,但未提及麻某名下某私募基金份额。2023年,刘某发现该基金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巨额收益,遂起诉要求分割。麻某辩称该基金系其个人婚前财产转化,且离婚时双方已明确“其他财产各自名下归各自所有”,故拒绝分割。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兜底条款”是否涵盖未列明的金融资产,以及该基金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鉴于涉及第三人(基金管理人)及复杂金融鉴定,案件事实认定较为复杂。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刘某申请对涉案私募基金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收益进行司法审计鉴定。麻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原件、基金认购合同及收益分配记录作为主要证据,主张该部分财产已处分完毕。法院组织双方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并询问了作为第三人的基金管理人代表,以核实资金流向及权属登记情况。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 确认涉案私募基金份额中属于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2. 麻某同意向刘某支付该部分收益的50%作为折价款,共计人民币85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3. 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互不追究对方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其他财产各自所有”等概括性条款的效力边界,提示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应全面披露财产,避免遗漏。同时,确立了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复杂金融资产分割纠纷的司法路径,兼顾了隐私保护与实质正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