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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诉彭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彭某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沈某某在整理旧物时发现被告彭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该商铺登记在彭某某个人名下,但购房款来源于夫妻共同存款。沈某某认为该财产属于离婚时未处理的遗漏财产,遂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被告辩称该商铺系其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且离婚协议中“无其他争议”条款已涵盖所有财产。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商铺是否属于离婚时未分割的共同财产,以及被告是否存在隐匿行为。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原告沈某某提交了商铺购买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及离婚协议书,主张该商铺为婚后共同财产且被告故意隐瞒。被告彭某某提交了婚前存款证明及商铺登记证书,主张财产性质转化。法院重点审查了资金流向与离婚协议签署时的财产披露情况,确认该商铺虽登记在被告名下,但实质来源于婚后共同积蓄,且被告在离婚时未如实申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涉案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二、被告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沈某某办理该商铺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原告沈某某分得该商铺50%的产权份额;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无其他争议”条款的效力边界,强调当事人负有如实披露全部共同财产的义务。对于一方隐匿的遗漏财产,另一方有权在发现后请求再次分割,体现了法律对婚姻中弱势方财产权益的保护及对诚信原则的维护。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