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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诉沈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彭某与被告沈某原系夫妻,双方于三年前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房产及车辆分割,但未提及沈某名下某银行定期存款。离婚后,彭某发现该笔存款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属于遗漏财产。鉴于沈某当时处于孕期,彭某出于照顾家庭及胎儿健康考虑,未在离婚时主张该部分权益。现彭某认为该存款属夫妻共同财产,沈某隐匿未分,遂起诉要求依法分割。沈某辩称该款项已用于孕期医疗及营养支出,且离婚时双方已就财产达成最终清算,拒绝重新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彭某提交了离婚协议、银行流水及孕期医疗记录作为书证,证明存款存在及用途。被告沈某提交了相应的消费凭证及双方离婚前的沟通记录,主张款项已消耗。双方围绕该笔存款是否仍具分割价值及是否构成隐匿财产展开举证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关于“其他财产已分割完毕”条款的效力及遗漏财产的认定标准。

判决结果

本院裁定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在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纠纷中,若原告因自身原因或双方另有约定而放弃权利,法院可准许撤诉。同时提示当事人,离婚协议中“其他财产已分割”条款需谨慎签署,若确属重大遗漏,应及时通过诉讼主张权利,而非轻易撤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