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与江某某假离婚逃债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江某某原系夫妻,婚后共同拥有房产及车辆。2022年,江某某因经营失败背负巨额债务,债权人多次催讨。为逃避债务履行,双方协商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将主要财产归江某某所有,债务由江某某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后不久,江某某即转移财产并失联。马某某发现江某某并未实际承担债务,且双方仍保持同居关系,遂诉至法院,主张双方系“假离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是否以逃避债务为目的,以及该行为对财产分割效力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链完整,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马某某提交了双方离婚前后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证人证言,重点证明双方离婚系为逃避债务且离婚后仍共同生活。被告江某某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反驳证据。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形式的微信聊天记录及银行流水,以核实双方离婚的真实意图及财产流向。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江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二、对原告马某某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部分支持。依法对双方名下房产及车辆进行公平分割,但考虑到被告存在恶意转移财产及逃避债务的行为,在分割比例上对被告予以少分。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假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问题。法院透过形式合法的离婚登记,探究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认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此举旨在遏制利用离婚制度规避法律责任的行为,维护司法公正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鲜明的导向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