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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诉曹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邓某与曹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曹某需向邓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10万元,作为对曹某婚内过错行为的补偿,款项应于离婚登记后三个月内付清。然而,曹某在领取离婚证后,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履行付款义务,邓某多次催讨无果。邓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曹某履行协议并支付违约金。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损害赔偿条款的效力及违约责任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邓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复印件及催款聊天记录作为主要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赔偿约定及曹某违约事实。曹某出庭应诉,提交了银行流水证明其近期收入状况,主张无力一次性支付,但认可债务存在。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付款期限与方式展开协商。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曹某确认欠付邓某离婚损害赔偿金10万元;二、曹某于2024年6月30日前分三期付清全部款项;三、若曹某任何一期逾期支付,邓某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双方签收调解书后,本案终结。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损害赔偿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违约方不得以经济困难为由单方免除责任。调解结案既保障了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又兼顾了违约方的履行能力,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案结事了”与柔性司法的理念,对规范离婚协议履行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