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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诉刘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刘某原系夫妻,为规避巨额共同债务,双方于2020年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登记,约定刘某净身出户,所有财产归陆某所有。离婚后不久,陆某发现刘某通过虚构债务、低价转让资产等方式隐匿转移财产,导致其无法清偿到期债务。陆某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并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刘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过除斥期间,拒绝返还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假离婚”背景下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及隐匿转移财产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家庭内部财务细节,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再审期间,陆某提交了离婚协议、银行流水、资产转让合同及债权人催款函等书证,证明刘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刘某则提交了离婚登记证明及双方沟通记录,主张财产分割系自愿且合法。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激烈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财产转移的时间节点与债务发生时间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在法律上仍视为真离婚,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原则上有效。但若一方能证明另一方在离婚时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可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请求再次分割。本案警示当事人不得以离婚为名行逃债之实,司法将严格审查财产变动真实性,维护债权人利益及婚姻诚信。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