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与博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与博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2021年,为逃避博某某对外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归沈某某、债务由博某某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实为“假离婚真逃债”。2022年,沈某某在哺乳期期间发现博某某并未清偿债务,且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沈某某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并主张博某某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及重大过错,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博某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拒绝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人保护,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沈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银行流水及债权人证言,证明双方存在逃避债务的合意及财产转移事实;博某某提交了证人证言,主张离婚系自愿。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背后的真实意图及是否存在《民法典》规定的过错情形。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涉案房产归沈某某所有;二、驳回沈某某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逃债行为的法律效力边界,保护了债权人及无过错方权益。同时,法院严格区分财产分割撤销与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体现了司法对婚姻诚信原则的维护及对隐私权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