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申请执行孙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黄某与孙某于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债务由孙某全额承担。离婚后,黄某因孙某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债权人起诉并强制执行。经查,离婚时孙某处于孕期,双方协议中未对胎儿权益及后续债务风险做特别隔离安排。现黄某主张该债务实为孙某个人挥霍所致,且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损害了其作为非举债方的合法权益,遂诉请确认该债务为孙某个人债务,并由孙某独自清偿,同时要求孙某赔偿因被强制执行造成的利息损失。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黄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债权人催收函;被告孙某提交了孕期产检记录及家庭日常开支凭证。双方围绕债务性质及协议效力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债务形成时间与用途。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涉案债务为孙某个人债务;二、被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某清偿相应款项及损失;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对内有效但不得对抗善意债权人,但在非举债方承担连带责任后,可向举债方追偿。特别提示涉孕期离婚案件中,需审慎评估债务性质,保护弱势方及胎儿潜在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