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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诉焦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与焦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焦某某一次性支付曾某某离婚损害赔偿金10万元,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离婚后,焦某某未按约支付款项,曾某某遂诉至法院。曾某某主张焦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且离婚协议中关于损害赔偿的约定系焦某某为达成离婚目的而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现焦某某违约,应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并支付违约金。焦某某辩称该款项实为子女抚养费及财产分割补偿,并非法定离婚损害赔偿,且曾某某未能证明其存在法定过错情形。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曾某某申请再审。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因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纠纷,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再审期间,曾某某提交离婚协议书原件、银行转账记录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物证与电子数据,证明协议效力及焦某某违约事实。焦某某提交子女教育支出凭证,主张款项性质异议。法院重点审查离婚协议中“损害赔偿”条款的法律定性及举证责任分配。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损害赔偿”条款的性质认定标准。若协议未明确指向法定过错情形,法院倾向于将其视为财产分割或综合补偿,不支持单独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提示当事人在协议中需明确款项性质及法律依据。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