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协议未履行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甲(中国籍)与被告乙(外籍)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子女由乙抚养,甲每月支付抚养费,并约定乙需在离婚后三个月内配合办理房产过户至甲名下。离婚后,乙未按约履行房产过户义务,且长期拖欠抚养费。甲多次催告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乙履行过户义务并支付拖欠抚养费。本案涉及涉外婚姻背景,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履行效力及子女抚养费的强制执行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催告记录作为证据;被告提交证人证言,主张因签证限制无法回国办理过户,且已口头同意支付抚养费但原告拒绝接收。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合法性及被告未履行义务的事实依据,结合书面证据认定被告违约。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甲办理涉案房产过户手续;二、被告乙支付原告甲拖欠的抚养费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使一方身处境外,亦应依约履行。法院通过书面审理高效解决纠纷,强调了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及财产处置条款的可诉性与执行力,为类似涉外家事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