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诉曹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曹某原系夫妻,为逃避曹某对外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约定房产归蒋某所有,债务由曹某承担,实则继续共同生活。后曹某债权人起诉,法院认定该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损害债权人利益,判决撤销该部分约定。蒋某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主张曹某存在家庭暴力。曹某辩称双方系“假离婚”,财产分割无效,并提交证人证言证明双方离婚后仍共同居住及蒋某曾实施暴力。法院查明双方确为规避债务而离婚,且蒋某未能充分证明家庭暴力事实,所谓“假离婚”在法律上已产生解除婚姻关系效力,但财产分割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家庭隐私及第三人利益,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审理程序包括诉前调解及正式庭审。原告蒋某提交离婚协议、房产证及证人证言,主张财产应重新分割并赔偿家暴损失。被告曹某提交证人证言、共同生活照片及债权人诉讼判决书,证明双方系假离婚且财产分割无效。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真实性、是否损害第三人利益以及家庭暴力证据的充分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蒋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在法律上即产生离婚效力,但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财产分割条款无效。裁判启示在于,当事人不得以离婚协议规避债务,否则不仅无法达到逃债目的,还可能面临财产被撤销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风险,体现了法律对诚信原则及债权人利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