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诉陆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于某与被告陆某原系夫妻,陆某系现役军人。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于某发现陆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产权,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于某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该商铺。陆某辩称该商铺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且于某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鉴于案件涉及军人婚姻及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原告上诉后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过程中,于某提交了商铺购买合同、付款凭证及陆某银行流水作为主要证据,证明该财产系婚后取得且被隐匿。陆某申请其战友出庭作证,试图证明购房资金来源于其婚前存款。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质证,重点审查了资金流向与购房时间的关联性,并依法对涉军身份及隐私信息进行了保密处理。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确认涉案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三、判令被告陆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于某办理该商铺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该商铺归原告于某所有,于某需向被告陆某支付相应折价补偿款。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军人婚姻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财产的处理规则,即便存在军人婚姻特殊背景,若财产确属婚后共同所有且被恶意隐匿,另一方仍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同时,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涉军案件隐私保护与实质正义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