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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张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胡某某(军人)与张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离婚协议中约定共同债务由张某某独自承担。后债权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胡某某被迫清偿部分款项。胡某某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债权人利益,遂起诉要求张某某偿还其代为支付的款项。本案特殊情节在于一方为现役军人,涉及军婚保护及离婚协议中债务条款对内部关系的效力认定。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约定在夫妻内部是否有效,以及军人一方在履行协议后是否享有追偿权。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申诉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胡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转账凭证及债权人出具的收据作为主要证据,证明其已代为清偿债务。被告张某某提交了证人证言,试图证明该债务实际用于其个人挥霍,非家庭共同生活所需,以对抗原告的追偿请求。双方围绕债务性质及协议效力展开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审判决;二、支持原告胡某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张某某向原告胡某某偿还其代为支付的债务款项及利息。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在夫妻内部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使对外可能构成共同债务,一方代为清偿后,有权依据离婚协议向另一方追偿。这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同时也警示夫妻双方在处理债务时应明确责任,避免后续纠纷。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