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申请执行孙某离婚后遗漏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吴某与孙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孙某,存款归吴某。2023年,吴某发现孙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分割。吴某主张该商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孙某辩称该商铺系其个人婚前购买,且离婚时双方已明确放弃其他财产分割权利。鉴于该商铺价值较高,且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潜在影响,双方对财产性质及分割比例产生重大争议。吴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离婚协议中关于遗漏财产的分割条款,或请求确认该商铺为共同财产并进行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立案审查,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吴某提交了商铺购置合同、付款凭证及孙某银行流水作为主要证据,并申请证人李某出庭作证,证明孙某曾承认该商铺为婚后共同出资购买。孙某提交了婚前财产公证文书及离婚协议原件,主张该商铺为其个人财产且双方已达成终局性分割合意。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链的完整性及离婚协议中“其他财产已分割完毕”条款的法律效力,组织双方进行书面质证。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确认涉案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孙某所有;孙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吴某支付商铺折价款人民币150万元;双方就离婚财产分割再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兜底条款”不能当然排除对隐匿或未披露重大共同财产的分割请求权。对于执行阶段发现的遗漏财产,法院可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争议,既保障当事人财产权益,又维护司法效率,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实务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