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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与曾某某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案

案件事实

江某某(原告,现役军人)与曾某某(被告)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曾某某。2023年,江某某发现离婚时遗漏登记在曾某某名下的两处商铺及相应租金收益。江某某主张该财产系婚姻存续期间共同所得,曾某某故意隐瞒。曾某某辩称该商铺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离婚协议已涵盖所有财产分割,拒绝重新分割。本案涉及涉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及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认定,争议焦点在于遗漏财产的性质及分割比例。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军人秘密,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江某某提交商铺产权证、租赁备案记录及银行流水作为物证及书证,证明财产存在及收益情况;曾某某提交婚前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及关联性进行质证,法院依职权调取了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历史档案以核实权属变更时间。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特定条款;二、被告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某某支付遗漏财产分割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即便离婚协议已签署,若存在故意隐瞒或重大误解,受损方仍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同时,体现了法律对军人婚姻关系的特殊保护,平衡了财产公平与婚姻稳定。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