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诉陈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与陈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曾某某在整理陈某某旧手机时,发现其于婚姻存续期间通过微信转账给第三方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的记录,涉及金额共计15万元,该财产在离婚协议中未作处理。曾某某主张该款项属夫妻共同财产,且陈某某存在隐匿行为,要求重新分割。鉴于曾某某目前处于哺乳期,且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过错损害赔偿争议,曾某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笔款项为共同财产并予以分割,同时主张陈某某存在重大过错。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审理。因涉及当事人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曾某某提交了微信转账电子数据截图、银行流水及第三方理财平台对账单,证明陈某某在婚姻期间隐匿财产的事实。陈某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该款项系偿还个人债务。双方围绕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及款项性质展开激烈辩论,法院依法对电子数据进行了质证与核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确认涉案15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由曾某某分得10万元,陈某某分得5万元;三、驳回曾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隐匿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电子数据在认定隐匿行为中的关键作用。同时,体现了法律对哺乳期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以及在财产分割中对过错方的惩戒导向,对类似家事案件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