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诉曹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董某与曹某系夫妻,曹某为现役军人。二人因曹某负有巨额个人债务,为逃避清偿责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约定全部财产归董某所有,债务由曹某独自承担,实则继续共同生活。后曹某债权人起诉,法院在执行中发现该离婚协议涉嫌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董某遂提起再审,主张该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假离婚”背景下,离婚协议中财产处分条款的效力认定,以及涉军婚姻中保护非军人一方合法权益与债权人利益平衡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进行书面审理。董某提交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双方婚后共同居住证明及曹某债务形成时间的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假离婚真逃债”的主观恶意及客观行为。曹某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签订时间与债务发生时间的关联性,以及财产转移是否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董某所有的条款;二、确认该财产分割条款无效;三、对董某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部分支持,依法对涉案房产及存款进行公平分割;四、驳回董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财产分割条款无效,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形式规避债务。同时体现了司法对涉军婚姻中非军人一方权益的保护,平衡了家庭伦理与交易安全,具有典型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