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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诉刘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江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1年,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约定位于某市中心的房产归原告所有,被告配合办理过户,被告需支付原告补偿款50万元。然而,被告在协议签署后长期拒绝配合过户,且存在多次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原告身心受损。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离婚协议效力,判令被告履行过户义务并支付补偿款,同时以家暴为由主张损害赔偿。被告辩称房产价值波动,拒绝按原价补偿,并否认家暴事实。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履行及家暴情形下的过错赔偿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家庭暴力细节,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报警回执及医院诊断证明作为物证与书证,证明被告违约及家暴事实;被告提交了房产评估报告,主张补偿款金额显失公平。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履行障碍及家暴证据链展开激烈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有效;二、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江某某办理涉案房产过户手续;三、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某某支付补偿款50万元及家务劳动补偿款10万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约束力,即便未办理离婚登记,若双方已达成合意且内容合法,亦应受其约束。同时,法院在审理中充分考量家庭暴力情节,在财产分割基础上额外支持家务劳动补偿,体现了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及对家暴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具有鲜明的导向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