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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与韩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与韩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共同房产归曾某某所有,韩某某配合办理过户,且韩某某一次性支付补偿款50万元。协议签订后,韩某某未按期支付款项,曾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协议效力并强制履行。审理中查明,双方虽签署协议,但尚未办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某某主张该协议系以登记离婚为生效条件,现条件未成就,故请求法院直接分割财产。韩某某辩称协议真实有效,但强调因子女抚养及生活困难,请求延期支付。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未办理离婚登记前,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效力及履行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清晰、事实无重大争议,采取书面审理方式。经诉前调解未果,进入审判程序。原告曾某某提交《离婚协议书》原件、银行流水及房产登记信息作为书证,证明协议内容及未履行事实。被告韩某某提交子女出生证明及收入证明,佐证其履行能力受限。双方对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争议焦点集中于协议生效要件。法院通过审查书面证据,确认双方未办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依然存续。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以登记离婚为生效前提。在未办理离婚登记前,当事人反悔或未履行协议的,法院不直接依据该协议分割财产。这警示当事人离婚协议具有身份属性,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避免将附条件协议误认为即时生效的合同。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