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申请执行江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马某某与江某某原系夫妻,为规避对第三人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全部财产归江某某,全部债务由马某某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后债权人起诉,法院判决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阶段,马某某作为申请执行人,主张该离婚协议系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请求确认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无效,并要求江某某以其分得的财产清偿债务。案件核心争议在于“假离婚真逃债”情形下,内部债务分担约定能否对抗外部债权人,且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对财产分割公平性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中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马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财产过户凭证及证人证言,证明双方离婚时资产已实质性转移至江某某名下,且江某某具备偿债能力却故意逃避债务。江某某未提交新证据,仅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离婚时间与债务形成时间的关联性,以及财产分割是否显失公平。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内部债务分担约定不得对抗善意债权人的原则。即便离婚形式合法,若实质构成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该约定在对外债务清偿中无效。裁判启示在于,司法实践将穿透形式审查实质,防止当事人利用离婚制度恶意逃废债,维护交易安全与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