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与于某某离婚协议违约纠纷案
案件事实
谭某某(女方)与于某某(男方,现役军人)于2020年登记结婚。2022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谭某某抚养,于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离婚后,于某某以军务繁忙为由拒绝履行抚养费支付义务,且拒不配合将共有房产过户至谭某某名下。谭某某多次催告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于某某支付拖欠抚养费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鉴于案件涉及军人婚姻及未成年人隐私,法院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审理。庭审采取不公开方式进行,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及军人家庭秘密。原告谭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件、银行流水(证明未收到抚养费)及房产登记信息查询单作为物证和书证;被告于某某提交了部队出具的驻防证明及沟通记录,辩称因军事任务无法亲自办理过户。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履行可能性展开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变更抚养关系,维持原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由谭某某抚养的约定;三、被告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共计36000元;四、被告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若因军事任务确实无法亲自办理,应出具公证委托书由他人代办;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条款的强制执行力,即便一方为现役军人,亦不得以军务为由免除法定义务。同时,法院在保障军人合法权益与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之间寻求平衡,通过允许公证委托方式解决履行障碍,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与灵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