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与韩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与韩某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共同财产已全部分割完毕。2023年,曾某某发现韩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某小区的房产,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曾某某主张该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韩某某存在恶意转移资产行为,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韩某某辩称该房产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离婚时双方已确认无其他遗漏财产,曾某某的诉求缺乏事实依据。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房产的性质认定及离婚协议中“财产已分割完毕”条款的效力范围。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经二审程序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质证。二审中,曾某某提交了该房产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及购房合同复印件作为视听资料辅助证明,试图证明购房资金来源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存款。韩某某则提交了婚前存款证明及银行流水,反驳该资金为其个人婚前财产转化。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书面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已分割完毕”条款的约束力,强调了当事人在签署协议时的审慎义务。对于主张存在隐匿财产的一方,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财产性质及隐匿事实,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体现了司法对契约精神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