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与焦某某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案
案件事实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焦某某原系夫妻,焦某某系现役军人。双方于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谭某某发现离婚前焦某某隐瞒了一处位于某市的房产及相应存款,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该遗漏财产,并主张焦某某存在重大过错,请求损害赔偿。焦某某辩称该房产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离婚时已口头告知谭某某,谭某某当时未提出异议,故拒绝分割。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该房产是否属于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军人身份对财产分割及过错认定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相对清晰且双方对基本事实无重大分歧,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在诉前调解阶段,法院组织双方交换证据。原告谭某某提交了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房屋产权查询记录、银行流水及离婚协议书,证明该房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且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被告焦某某提交了婚前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主张该房产为其婚前个人财产。法院重点审查了购房资金流向及产权登记时间,以认定财产性质。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焦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谭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二、驳回原告谭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处理规则,即便涉及军人婚姻,若财产确属夫妻共同所有且未在离婚时分割,另一方仍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同时,法院严格区分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体现了对财产权属认定的严谨性,对类似家事纠纷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