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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诉冯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马某某与冯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全部分割。2023年,马某某发现冯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马某某认为冯某某存在恶意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且因冯某某婚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马某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此外,双方育有一子,马某某主张在分割该隐匿财产时照顾子女权益。马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该商铺并主张过错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私密信息,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维持原判。马某某提交商铺产权登记信息、冯某某银行流水及冯某某与他人同居的聊天记录作为书证,证明财产隐匿及过错事实。冯某某辩称该商铺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且离婚时已口头告知马某某,但未能提供有效书面证据佐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认定商铺为婚后购买,属共同财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驳回马某某损害赔偿请求的部分;二、确认涉案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马某某分得60%份额,冯某某分得40%份额;三、冯某某向马某某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五万元;四、驳回马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隐匿财产可另行起诉分割,并支持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裁判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贯彻,以及对恶意隐匿财产行为的惩戒,警示当事人在离婚时应诚实披露财产状况。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