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申请执行高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博某某与高某某离婚时签订协议,约定高某某承担共同债务50万元。离婚后,博某某因高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债权人起诉并强制执行,导致博某某名下房产被查封。博某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离婚协议,要求高某某清偿债务并赔偿损失。审理中查明,婚姻存续期间高某某存在严重家庭暴力行为,且该债务实为高某某个人挥霍所负,并非家庭共同生活所需。博某某主张该债务不应由双方共同承担,高某某应独自清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中公开开庭审理。博某某提交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报警记录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债务性质及家暴事实;高某某提交部分还款凭证。双方围绕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及离婚协议效力展开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债务用途及家暴情节对债务分担的影响。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对内有效,但若债务本身非共同债务,受害方可依据家暴情节主张权利。同时提示,执行阶段需严格审查债务性质,防止将个人债务强加于无过错方,体现司法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保护及对实质公平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