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与冯某某离婚协议效力及债务承担案
案件事实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冯某某原系夫妻,婚后共同经营一家贸易公司。2021年,因公司面临巨额债务危机,双方为逃避债权人追索,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将公司全部股权及房产归被告所有,债务由被告独自承担,并迅速办理离婚登记。然而,离婚后被告并未实际清偿债务,反而转移资产。原告遂起诉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的条款无效,并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双方是否存在“假离婚真逃债”的恶意串通行为,以及该行为对离婚协议效力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未经过开庭庭审。原告提交了双方离婚前后的银行流水、公司财务报表及与债权人的沟通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双方在离婚时资产状况与协议约定严重不符,且存在明显的逃债意图。被告未提交实质性反驳证据。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形成的完整链条,以判断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及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的条款无效;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财产分割条款无效的法律后果。裁判启示在于,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形式规避法定债务,法院将穿透形式审查实质意思表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诚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