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诉郭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郭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蒋某发现郭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蒋某主张该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重新分割。郭某辩称该商铺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且蒋某在离婚时已知晓该资产存在,仅因当时价格低迷自愿放弃。此外,蒋某提交证据证明郭某在婚姻期间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在分割财产时予以照顾。双方对商铺权属及分割比例争议较大,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蒋某提交了商铺登记信息、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证明郭某隐匿财产及存在家暴事实;郭某则提交了婚前购房合同及离婚协议签署时的沟通记录,主张商铺为其个人财产且蒋某已放弃权利。法院重点围绕商铺取得时间、资金来源及离婚协议中“无其他争议”条款的解释进行质证与辩论,查明事实后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离婚协议中关于该商铺未分割部分的约定;二、确认涉案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三、鉴于郭某存在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及家庭暴力情节,判决该商铺归郭某所有,郭某向蒋某支付商铺评估价值百分之六十的折价款;四、驳回蒋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对过错方少分或不分财产的司法导向。同时,将家庭暴力作为财产分割的考量因素,体现了法律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对类似家事纠纷具有典型指导意义。